English

浅谈出资者、经营者与员工的关系

2000-11-0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实质是一场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人际关系的现代化,将成为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最终取得成功的标志性因素。其核心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资者、经营者与企业员工之间的关系。

经营者与出资者

明确与理顺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其核心是摆脱传统国有企业领导“向职工负责”的思维模式,明确经营者对出资者负有第一责任、终极责任。

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任务就是产权明晰。随着国企现代化改造的不断推进,其它国有企业都将逐渐拥有自己明确的出资者。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作为国有企业出资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出资者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其所有者地位,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者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充分的终极权利),这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建立的基本保证。经营者对出资者负有终极责任,是国有企业领导人能否成为一名现代企业经营者的关键。

对大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来讲,确立向出资者最终负责的认识,在于摆脱传统国企领导“向职工负责”的思维模式。实际上,当前国有企业通常意义上的向职工负责,正是传统国有企业缺乏真正明晰的产权主体的异化。实践中企业职工很难具有要求经营者向自己负责的硬性约束能力,所谓向职工负责往往只能是向自己负责或干脆不负责任。

经营者与员工

确立经营者对出资者的终极责任,并不是否定经营者对员工的责任。实际上经营者对出资者负有终极责任,对经营者向员工负责提出了更高要求,以至国内外许多经营者包括出资者,都宣称将员工发展作为自己的责任。这一方面是由于从根本上讲,企业员工与出资者对企业的评判标准是一致的,二者的利益获得和延续都取决于企业本身的发展和壮大;另一方面,员工的支持与努力已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根本性保证,缺乏对员工高度负责的精神,经营者的管理目标就难以有效达成,出资者的利益追求也难以最终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员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能力,不仅是现代企业经营者的必备素质,也应该成为现代企业出资者评判和选择经营者的一条重要标准。

与传统国有企业领导人“向职工负责”比较,现代企业制度下经营者的员工责任具有内在的制衡和保障机制。一方面现代企业经营者对员工的负责精神不能脱离对出资者的终极责任,否则他就失去了作为一名合格经营者的前提;另一方面,对出资者的终极责任,出资者对企业发展结果的追求和评判,又构成了经营者对员工责任的硬性约束,要求经营者必须真正、切实地对员工发展负起责任,重视满足员工在物质精神等方面的积极追求,重视员工综合素质的提高,充分依靠员工求发展,而这往往是传统国有企业所欠缺的。

员工与企业

员工与经营者、出资者的关系,集中体现为员工与企业的关系。现代企业与员工关系的根本是要改变传统国企职工对企业的依附关系,确立员工的主体意识,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建立以自立、自主、自强为核心的人格。

自立的核心是强化员工主体意识,彻底改变以往长期依附于企业,由企业一包到底的做法。

自主则强调,员工不仅能够自立,而且能够自主,不仅能够勇于接受企业的评价和选择,而且能够主动地去选择和评价企业。

自强的核心是富于学习、改革、创新、竞争精神,追求个人价值的充分全面实现,是自立、自主精神的必然发展,也是自立、自主精神和能力得以长期确立的最终保障。

当然,员工自立、自主、自强精神的倡扬不是否定企业的团队精神。相反,由一群自立、自主、自强的现代型员工组成的企业,将是由共同的发展追求紧密联结的,更加积极向上和更具战斗力的团队。

国有企业改革目前正进入攻坚阶段。相信努力提倡和建立以经营者与出资者、经营者与员工、员工与企业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人际关系,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向深层次发展,包括对从思想文化的层次解决下岗再就业问题,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